1、干部考察期即试用期一般一年。
2、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中组发(2001)2号],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前一个月办理备案手续。
3、《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