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NA是本身就存在的,人们只是发现它。
DNA最早是在1869年,是由德国生化学家米歇尔发现的。米歇尔在作博士论文时要确定淋巴细胞蛋白质的组成,不想却发现了一种既不溶解于水、醋酸,也不溶解于稀盐酸和食盐溶液的未知的新物质,最终证实这种物质存在于细胞核里,便将它定名为“核质”。
2. 完整的DNA形态在1944年由美国人埃弗里确定发现。
2. 1953年克里克教授绘制出DNA的双螺旋线结构图;1985年莱斯特大学的亚历克·杰弗里斯教授又发明利用DNA对人体进行鉴别的办法;DNA自1988年起开始应用在司法方面;1994年7月29日,法国法律规定了使用基因标记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