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2.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申报材料齐全后,交由社区(驻村)民警调查。
3. 社区(驻村)民警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调查意见后,报所长审核。
4. 所长审核社区(驻村)民警的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复核。
5. 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对派出所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复核意见后,报分局分管领导审批。
6. 分局分管领导对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后,返回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
7. 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根据分局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签发《准予迁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