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世纪晚期,荷兰人开始挑战葡萄牙在亚洲的垄断贸易地位,并获得了巨大的收益,瓷器、香料、纺织品等东方商品的成倍利润进一步刺激了荷兰商人的出海热情。
但巨大的利润也意味着巨大的投入和风险,大部分本地商人无法单独提供大笔巨资来独自组织巨大的船队,也承受不起资金和运货周期的成本以及海上的巨大风险。为此,1602年,荷兰人运用商业智慧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经济组织——将14家以东印度群岛地区为主要据点的贸易公司,依据出资人的资金额组成联合的一家股份制公司,即“联合东印度公司”。股份制古已有之,但联合东印度公司最伟大的发明是创立了有限责任制度。鉴于远洋贸易的风险特征,公司股东对海运的风险只承担有限责任,而利益却是按照股份来获得,这无疑促进了公司的规模化经营。东印度公商司成功地将社会分散的财富,变成了自己对外扩张集中的资本。产权分散化和经营权集中化的创举,成为现代股份制的先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