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治安法官起源于12世纪的保民官,后改称治安法官。
1949年公布治安法官法,规定治安法官的任命由大法官向国王推荐。治安法官实行无薪俸制,有杈发布令状,行使预审,担任治安法院和四季法院的审判官。在英国,一般地说治安法官分为领薪治安法官 (Stipendiarymagistrate)和非专职治安法官(Laymagistrate)两种,绝大部分为非专职治安法官。根据1949年“治安法官法”和1968年“治安法官法”,治安法官由大法官推荐给国王任命,大法官是在与专设的提名治安法官的顾问委员会商议后向国王推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