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议会诞生到1832年改革之前,英国的选举制度几乎没有发生变化,被选举人和选举人几乎都是贵族,平民不享有选举权。
这种制度的不民主和不合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选区的划分,英国的选区由郡选区和选邑选区构成。而议席的分配制度是几百年前的规定,和人口、经济几乎没有联系。这就导致两个现象的出现.首先为了某派的利益而特设选区,比如说在都铎王朝时期,就曾经为了确保国王的支持者能够顺利进入下院,就曾经特设了一些小选邑。其次是衰败选区的出现,所谓的衰败选区,就是指曾经非常繁荣的某些选区,在百年的时间流逝之后,已经非常破败了。这导致了一个非常不协调的现象,某些选区几乎无人居住,却可以推选数名议员,而某些逐步发展起来的拥有十万居民的小镇却没有自己的议员。二是这套选举制度的不合理之处,还表现在选举权方面。选邑没有固定选举权标准,在当时,一个选邑可以同时采用不同种的选举权标准,因此,一个人也可以在多个选区内拥有投票资格,这就是所谓的“多重选举权”。举例来说,一些郡的选举权标准依据是年收入40先令以上的自由民,即可拥有选举权。而苏格兰地区的居民的选举标准则更高一些,凡拥有价值100英镑资产的居民即可享有选举权。过于复杂的选举权规则,导致选民极少。改革前的选民只占总人口的2%,这显然并不民主。除去上述两点,当时的竞选活动也非常不合理,很多地方都没有竞选活动,其原因并非人民不愿举办或无意参与,而是当地的贵族完全有能力掌握选举结果,所谓的竞选活动更像个表演,久而久之,不了了之。即使有竞选活动的选区,投票大多是公开性的,选民投票的自主性很低,再加上贿选、雇佣打手等手段,使得所谓的竞选毫不民主。显然,这套制度本身就不民主,其民主的外衣下,实质是贵族的寡头政治,大贵族的统治代替了国王一个人的专制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