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是指中世纪特别是15世纪以后,德国通过对罗马法的研究、普及和推广,从而使罗马法在本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以确认,也就是对罗马法的接受,从而使罗马法成为德国的法律渊源之一;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使罗马法的规则由原来是欧洲各国的课程和教育培养的理想法,被接受并形成和发展成为具有正式法律地位的法。
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较晚,但是程度最深,范围最广泛。由于"永续帝国理论"深入人心,德国建立了完备的罗马法教育体系,以及皇帝赋予罗马法学家在司法实践和政界的重要地位及特权等等因素,德国的固有法几乎被全部取代。但是罗马法与德国社会并不完全适应,所以16世纪末开始兴起"罗马法现代实用"运动,使德国的固有法得到推崇和发展。最终形成了德国普通法,真正将继受来的罗马法消化吸收,奠定了近代德国法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