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户籍地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将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和工作证(或厂牌)各复印一份,联同书面申请书一起快递给户籍地县级人大常委会(具体通讯地址可上网查询或询问家里人),要求户籍地县人大常委会出具选民资格证明(申请书样板见附件)。
公民户籍地人大常委会在接到公民书面申请后,只要该公民在法律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都应当依法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并在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后将证明邮寄给申请人。
2、在工作地或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在取得选民资格证明后,应留意人大常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公告栏关于选举时间的公告,并主动及时向选举委员会申请选民登记。进行选民登记后,注意选举日期。在选举当天凭身份证或选举委员会发放的选民证在指定地点领取选票,进行投票。如在选举当天本人无法参与选举,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选民代为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