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材料:
1、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的,可免交);2、提交填写规范、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及两张规格为33mm×48mm正面免冠彩色近照;3、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4、已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其人事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人员无须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注:提交的各种表格、材料均为一份,A4规格。
二、办理程序:申请人须本人向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齐备的,领取《申请回执单作为申请回执和领证凭据。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后报市公安局审批、打印签注,省公安厅统一制发新证。
三、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