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上讲,英国的王位的继承不仅通过君主的世系来确定,而且还要通过议会的法规来进行管理。
从定义上讲,王室的继承顺位是指王室成员按其继承王位的顺序排列的位次。英国17世纪的宪法确定了王位的继承规则,也就是1689年出台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出台的《嗣位法》。
1688年英格兰及爱尔兰的詹姆斯二世退位,议会认为他“治国无方”,王位空缺一段时间后,并没有传给詹姆斯的小儿子,而是传给他的女儿玛丽二世和丈夫奥兰治的威廉三世,二人成为共同的统治者。从那时起,君主要通过议会才能实施统治,而且王位的继承也由议会来管理,而且君主可能因为“治国无方”而被罢黜。也就是说,《嗣位法》规定由议会决定谁来当国王,法案规定只有汉诺威选帝侯夫人索菲亚公主(詹姆斯一世的孙女)的新教后裔才有资格继承王位。随后的行动证实了这一点。议会还规定君主必须满足的各种条件,罗马天主教徒被明确排除在王位继承之外。此外,君主还必须信奉英格兰国教,必须宣誓维护英格兰国教和苏格兰国教,承诺支持新教的传承。
2013年的《王位继承法》修订了《权利法案》和《嗣位法》的相关规定,终止了长男继承权,也取消了与罗马天主教徒结婚的人被取消继承资格的规定。在新的继承制度之下,小儿子可以在继承顺位上优先于大女儿。该法适用于2011年10月28日以后出生的王室成员,2015年3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