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的申请。
限制出境措施的采取,应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采取为例外.申请应书面提出,载明申请保全的事项、事实和理由,并以申请人能提供被申请人的 护照 号码为最佳,申请书应附有相关证据.申请限制出境应交纳申请费,申请费的收取不以案件的标的额为计算依据,宜纳入《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由最高法院确定一统一的收费标准.2、申请人的担保。若错误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可能会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因此,当事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向法院提供可靠担保,申请人拒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其申请.至于担保的方式、数额、是否属可靠担保等,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受理申请的法院审查决定。
3、审查。法院应对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应符合:被申请人有未了民事案件在身;有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必要性,被申请人有借出境逃避 民事责任 的可能,如不限制其出境,将导致案件无法顺利审理,或有效裁判无法执行.但限制出境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且有时甚至会在国际上造成一定的影响,宜依法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