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有效期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改为10年,2008年办理的护照有效期为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七条: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公安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于2006年4月2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签发的护照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1、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2、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3、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4、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5、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