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是联邦制国家,分为四个地区,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
这四个地区都有相当的自治权,各自实行不同的司法制度,其中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同一种司法制度。#############英国检察机关英国检察机关历史不长,由于英国奉行当事人主义,对一般刑事案件的起诉不被看做是国家的事情,因此历史上对此类诉讼主要是由警察聘请律师代为起诉,而国家公诉人只负责重罪,如谋杀、叛国等案件的起诉。由于发现警察在起诉案件中有放纵犯罪的问题,1984年,议会制定了《刑事起诉法》,规定刑事案件统一由检察官负责,1985年正式成立了检察机构(简称cps),建立了现代意义的检察制度,这也是英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在此后近20年的司法改革中,检察官的权限不断扩大,检察机构不断健全。英国的检察官都是在律师中选任,所以检察官也称做“出庭律师”或“控方律师”。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共分成42个司法区,每个司法区中都设有检察机构,每个检察机构都有一个首席检察官,领导司法区刑事起诉工作。皇家检察署(类似我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42个司法区的检察机构工作。具体的案件上看:情节比较轻微的案件,按中国通常做法不宜起诉,可以作为治安案件,由警察处理。在英国这种情况就应当起诉,当然起诉也是由地方法院审理,一般不送进监狱。案件处理结果大体相同,但程序不一样,这是中英司法制度的一个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