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四十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认为公证书错误的,可以先提出复查,如果公证机构予以维持,就此也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公证处是依法成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公证文书不是行政行为,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公证文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过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并非无路可走,有以下救济途径:可以就公证事项所涉内容,提民事诉讼,法院是可以受理,并且根据证据材料予以判决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