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考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纪行为包括: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为确保高考公正公平,教育部今年出台了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规定对在高考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导致大面积作弊,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将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者的责任。山东等省市今年作出规定,凡参与高考作弊的教师一律开除公职。据了解,2004年全国共处理高考违规工作人员110人,其中1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3人被开除公职或辞退,9人被撤销党内外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