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类: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非房屋类:
1. 退休的人员;2.与单位d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非本市行政区域户口或农业户口的;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未重新就业满两年的;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到高校上学的;生活困难,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3. 由于以下两种原因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以及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的;因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的;出境定居的;职工在本省各省辖市行政区域之间调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