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要办理澳门劳工证,即外地雇员证。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1、已填妥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其影印本;
2、法定可用作本澳进出境之有效护照/旅游证件(仅需身份资料页)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1寸半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1张;
4、雇主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仅适用于聘用家务工作雇员者);
5、其他证明文件(“聘用许可”批示特别指定者)的影印本。
1、《外地雇员证》之签发日期及有效日期签发日期:与《收入收据》之签发日期相同。有效日期:与经济财政司司长或劳工事务局局长签发之聘用许可或工作许可批示所核准之期限相同,但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定制度的规定而须给予更短期间的情况除外。
2、《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上聘用实体及职业两栏目资料语言显示方式完全根据劳工事务局发出的「聘用许可」批示所载之语言资料(中文、葡文或中葡文)来签发印制。《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聘用实体及职业栏目所在位置。当由劳工事务局发出的「聘用许可」批示资料为单语(中文或葡文),而雇主(或雇员)却要求本局所印制之《外地雇员证》上聘用实体及职业这两栏目资料以中葡双语或另一官方语言(如:原「聘用许可」为中文,却要求改为葡文)显示时,为确保《外地雇员证》资料与「聘用许可」资料的一致性,雇主应先向劳工事务局提出相关要求并更新相关「聘用许可」,及后本局才按更新批示作出相应处理。倘外地雇员/外地雇员家团成员/《特别逗留证》持有人已更换用作申办相关在澳「逗留许可」的护照/旅游证件/《通行证》/身份证明文件,则必须持该证到受理警司处更新证件资料及办理补发《逗留许可凭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