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纳入贫困户的十一种情形
根据《莒南县贫困人口动态调整管理办法》,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认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建档立卡范围。
农户家庭成员拥有并经常使用乘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以交通、农机等相关部门界定为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
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购买商品房的;
农户家庭拥有高档消费品、高档装修住房,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
家庭成员有财政供养人员的(包括已分户的父母和子女);
农户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