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护照2.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二、办理材料1.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4.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 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7. 现役军人办理普通护照的,应当由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受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第(一)项材料、本人的身份证件、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三、办理程序:护照到期了更换护照,要带旧护照、身份证、户口本和照片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换领新护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一)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二)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公民申请换发普通护照,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外,应当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应当向其暂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四、办理机构1.普通护照持有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 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向暂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五、收费标准:工本费200元+换发加注费用20元(共220元)六、注意事项1.换发普通护照时,应当将公民原普通护照右上角裁去;原普通护照上有前往国有效入境许可的,可将封底、封面右上角裁去,退还本人。
2. 公民领取普通护照后,应当在持证人签名栏签署本人姓名。
3. 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因即将期满或者签证页用完不能再延长有效期限,或者被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换发,同时交回原持有的护照、证件;要求保留原护照的,可以与新护照合订使用。
4. 护照有效期为5年有效和10年有效两种。针对普通护照持有人不同年龄,规定了不同的有效期。其中,未满16周岁的人员申领普通护照有效期为5年,16周岁以上为10年,同时取消了护照延期的规定。
5、办理普通护照换发、补发手续时,审批签发机构应当同时办理换发、补发加注手续。
6、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应当向其暂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