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国家法律似乎在这一块还是空白,主要由单位自己制定制度,比如中国科学院:
一、对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归的出国人员,均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107号”和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肘政部.、财政部“(83)侨政会字第00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二、对于作停薪留职或取消公职处理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自行审批。研究员及其相当职务的人员也由各单位自行审批。被取消公职的人,今后如愿意回国工作,应表示欢迎。
三、对副研究员(含其它相应职务)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作取消公职处理后,各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处理决定报院干部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