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 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当事人。
所谓正本, 是指公证处依法按照原本制作成并发给主受件人的正式公证书。所谓副本, 是指公证处按原本或正本制作的发给主受件人或主送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员等的公证书。
1、公证书副本就是原件之一,与公证书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然如果是复印件,要请公证处该印证明与原件内容一致。
2、副本通常是正本的拷贝,多数公证处一般不做正副本区分,没有任何差别,有的公证处则在封皮上盖章“正本”、“副本”进行区分。无论正本、副本,其法律效力一样,没有任何区别,都有公证员签章 ,公证处印章及钢印。另外,公证处留存公证书原本(签发稿)和一份正本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