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施行(2021年6月1日)前购买的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2021年6月1日)起六个月内按照规定申请登记。
条例施行(2021年6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2021年6月1日)起六个月内向公安机关申请过渡期登记,由公安机关参照规定登记,并发放登记证书、过渡期号牌和行驶证。过渡期限为三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2021年6月1日)起算,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不能登记上牌的,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