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东华大学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东华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说明原因并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三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因疾病或伤残(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在1年内可治愈并达到新生入学健康标准的),及出国出境原因,由新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户口不迁入学校,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自学校通知之日起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或者擅自滞留在学校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修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未带有效证件、不具有学籍、未将学业警告或退学警告回执交还学院、未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不论其是否选课,该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