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等级也称之为市民等级,区别于当时的第一等级教会僧侣和第二等级世俗贵族,1302年因为腓力四世和教皇的发生冲突,为了取得支持,市民也被代表参加,至此市民地位得以确认。
组成按照定义划分,所有非教士非贵族的法国人,也就是占了法国人口比例绝大部分的农民,工人,商人、军人、手工艺者,地主以及资产阶级,都是第三等级的组成部分。
1789年时第三等级已经占到法国总人口的95%以上。但就是这个最广泛最众多的等级,享有的政治权力却少得可怜。第三等级中有投票权的主要是家庭中的尊长,资产阶级以及地主,他们尽管不是贵族,但有一定的财富基础。中世纪时,农奴没有投票权,不属于任何一个等级。佣人、流浪汉、手工艺人等就更不必说,他们的权利直到大革命后才显现出来。这些被旧制度排除在外的“无产阶级”是法国大革命,这个本是一场资产阶级的革命的忠实追随者,但在大革命后,资产阶级通过纳税选举制将这些人再次排除在投票制度之外。在旧制度中,妇女的地位是特殊的。在一定条件(主要是金钱的条件下),寡妇和未婚女子都拥有选举权,甚至被选举权(取决于财富),在议会中,她们处于一种候补投票者的地位。妇女们在撰写陈情书时显得很有参与性,如1789年的情况一样。赋税第三等级负担了几乎所有的税赋。以农民为例。一个农民需要缴纳的税有:年贡(cens):交给领主,一般并不多。田租(champart):当年收成的一部分,交给领主。杂税:为使用领主的磨坊和压榨机(榨油及榨葡萄酿酒等用的)交的税。三十年税:租地的农民每隔三十年交给领主,以证明这块地不是他自己的。换领主时也需交纳。土地交易税:农民可以买卖租来的土地,但卖者需向领主交纳地价的10%。继承税:租地的农民去世后,如果他的儿子想继承土地,就要向领主交纳继承税。人头税:交给国王。什一税:收成的10%,交给本堂神父。政治地位无论在行省议会还是三级会议上,第三等级都有一定的影响力,尽管并不是由于他们自身的力量。法国王室常常借助第三等级的力量来使前两个等级屈服。此外,16世纪时的很多重要法令都是建立在第三等级的陈情书上的。第三等级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被王室借用来抵御封建贵族和教会的力量。实际上,在革命前,第三等级主要是代表法律工作者的地方。
1614年,在187名第三等级代表中,只有三名资产家,两个商人和一个工人,同时还有30名律师,58名军官以及56名法庭官员。
1789年的三级会议中,587名第三等级的代表中包括了近200名律师。
1614年后,直到1789年,三级会议不再召开,但第三等级的地位仍体现在行省会议和特别议会中。并且,在路易十六统治时期,第三等级的成员在政府活动中表现活跃,因为前者在这方面的事务上不肯让贵族插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