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人士携带总值为澳门币十二万元或以上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例如旅行支票、支票、汇票、付款委托书、本票等,应向海关人员申报,并填写申报书及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出境人士没有金额限制,但是被海关人员查问时,应如实作出申报,否则可被科处澳门币一千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中途短暂停留澳门特区的过境旅客则无须作出申报。扩展资料:澳门入境旅客可携带不超过“供个人自用或消费之货物表”,每人每日可携带下列数量物品如下:
1、乳制品 、禽蛋 (不包括鲜禽蛋)、天然蜜;活植物、菌类;鳞茎;食用块茎类蔬菜 (不包括有叶蔬菜);食用果实;种植用种子;甘蔗;脂肪类:猪脂肪 (包括猪油) 及家禽脂肪;冰淇淋及食用冰;供零售用之猫狗食品;婴儿配方奶粉及液体奶;幼童配方奶粉;其他奶粉;等等。
2、19枝香烟3、1枝雪茄(每枝重量少于3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