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原是上海户籍,因工作在外地落户,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回沪投靠子女、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父母原是外地户籍的,无法投靠。法律规定,上海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在外省市工作的人员及其配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回沪落户:(一)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外迁人员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有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上海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上海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二)夫妻一方为上海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上海支内、知青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上海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上海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申请;2.上海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3.因其他原因在外省市工作的原有上海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