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认证的程序如下:当申请人持办妥的公证书到认证机关办理认证手续时,有时会因为公证书不合格、不规范等问题,而不能办理认证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负责认证手续的外交官员一般会按如下程序办理:
1. 明确指出公证书的不合格,不规范或错误所在;2.进行登记后退回申请人、代办认证单位或原公证处,并附有退改原因的便条通知;3.公证处收到退改的公证书后进行改正或重新办理,办妥后再交回外交部领事司或外事办公室认证。申请人遇到退改的公证书时,要冷静查看退改的原因,并按上述程序等待退改合格后再办理认证。外国驻华使(领)馆办理我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的认证手续的一般要求是:
1. 符合这个国家有关当局要求的合格公证书(如译文是否准确,是否要求译文类别等);2.公证书须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自治区、市外办等办妥认证手续。对于符合要求的公证书,驻华使(领)馆即予以受理,办理认证:认证的证词都用其本国文字或英文。证词内容一般都是证明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省、自治区、市外办的印章和外交官员的签名属实,并由负责认证的官员签字、盖章,有的还贴有印花税,证明交费数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