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简称境外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首先是法律规定。另一个可能防止机密外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可见,公司的账目要带出境是不可以的,还是按以上规定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