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往来实际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由原来的6000元调整为20000元。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施行。
1993年2月5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同时废止。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中明确规定,入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入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超过5000元的部分、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仅对超出部分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