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休学(一)休学资格来华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具备办理休学手续的资格:
1、因病、伤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个月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中一次请假超过一个月者;
3、根据学生所在国法律规定须服兵役者;
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二)休学期限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需要延长休学者,需在上一次休学期限到期前提出延长休学的申请。对于因服兵役须休学者,可一次性办理两年的休学期限。(三)所需材料申请休学者,须提供父母或中介机构的同意书。以下原因休学者,还须提供:
1、因伤、病休学者,须提供有关医院的证明。
2、因服兵役休学者,须提供军队的有关通知。(四)费用管理1、申请休学者,须预交至少人民币1800元学费;
2、休学者须先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注销居留许可后方予以办理学费退还手续。
3、学费退还(1)开学前至开学14天内(含14天)提出休学者已交学费者,如在开学前至开学14天内(含14天)提出休学,可申请将学费转至复学后使用且不用再预交人民币1800元学费,也可申请退还扣除人民币1800元预交学费后的剩余部分。
(2)开学14天后至第10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含当天)提出休学者已交学费者,如开学14天后至第10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含当天)提出休学,须先扣除该学期一半的学费。扣除后的剩余部分可申请转至复学后使用且不用再预交人民币1800元学费;也可申请退还扣除人民币1800元预交学费后的剩余部分。
(3)开学第10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后提出休学者已交学费者,如在开学第10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后提出休学,学费一律不退,且还需再预交人民币1800元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