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英国行政机构包括:政府、内阁及其直属机构、政府各部、枢密院和地方行政机构。
政府包括:
①首相。首相按传统兼任财政部首席大臣和文官事务长官。同时负责向英王通报政府的一般活动,主持内阁、大臣们的职责分工等。
②阁员大臣。他们通常参加内阁,负责某部的工作。
③非阁员大臣。他们负责掌管传统的机构,如枢密大臣、兰开斯特公爵郡大臣、掌玺大臣、不管部大臣。他们有时受首相的委托完成某项特殊职责。
④大法官和检察长。大法官既是拥有政府职能的大臣,又是司法系统的领导。检察长包括负责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检察总长、副检察长,负责苏格兰的检察总长、副检察长。
⑤国务大臣。国务大臣通常同大臣一道负责特殊职能的政府部门。有的国务大臣还是内阁成员,并领取相应工资。
⑥次级大臣。他们多是在本部门大臣的指导下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内阁及其直属机构是英国政府的领导核心,是行政决策机构。其职责是:制定政府或各部的政策并提交议会讨论,在议会通过后,负责政策的执行和监督;协调和确定政府各部的职权范围; 依法行使 “非常权力”;安排女王的政务活动;推动立法等。内阁由下议院选举获胜的执政党领袖组,成员无法定人数,一般20人左右。内阁以会议方式工作。内阁会议秘密举行,其内容和日程均保密。凡重大问题都由内阁会议决定。为了有效地完成内阁管辖的重要工作,许多事务性工作通过内阁的委员会完成。内阁委员会分为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两种。常设委员会有时设分支委员会。非内阁大臣有时被邀请参加关系本部门事务的内阁会议,有的参加内阁委员会,内阁委员会成员和所研究的问题均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