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撰写音乐教学活动目标时,必须清晰地陈述以下几个方面的行为:音乐知识技能的获得与音乐感的发展:具体描述幼儿应获得的音乐知识技能,如学会演唱某首歌曲、掌握某种乐器的基本演奏技巧等。
强调音乐感的发展,如培养幼儿的节奏感、音准感、音乐表现力等。学习技能、策略的获得与学习能力的发展:阐述幼儿在音乐学习过程中应掌握的学习方法和策略,如观察、模仿、合作、创新等。强调幼儿学习能力的发展,如提高幼儿的自主学习能力、问题解决能力等。价值观念的获得与积极的情感、个性与社会性的发展:描述音乐教学活动应传达的价值观念,如尊重、合作、分享、创造等。强调音乐活动对幼儿情感、个性和社会性的积极影响,如培养幼儿的自信心、合作精神、审美能力等。行为化的表述方式:使用行为化的表述方式,明确指出幼儿应表现出的具体行为。例如,“能够较自然地唱出歌曲的弱起节奏”、“探索怎样用体态表情、声音与动作来申明‘我不是懒惰虫’”等。行为化目标的陈述应包括行为主体(通常是幼儿)、可见的行为表现以及行为发生的条件或水平限定语。目标的具体性和可观察性:教学目标应当具体明确,避免使用模糊、笼统的表述。目标应当是可观察的,即能够通过幼儿的行为表现来评估教学目标的达成情况。综上所述,撰写音乐教学活动目标时,需要清晰地陈述幼儿在知识技能、学习策略、价值观念以及情感、个性、社会性等方面的具体发展要求,并采用行为化的表述方式,使目标具有具体性和可观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