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普通法和现代法两部分组成。
普通法资本主义化时期(17~18世纪)这一时期英国经历了产业革命,资本主义生产迅速发展,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确立了统治地位。但是,法律形式和司法体系没有作重大改革,主要是对封建的普通法进行了逐步的调整,作了新的解释,以适应资本主义的需要。例如,确立君主立宪制,引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等原则,便利财产的流转和使用,简化土地买卖手续等,特别是为资产阶级的大片圈围土地提供法律依据。
17世纪上半叶,著名法官E.科克发表了大量著作,其中1600~1618年出版的《法律报告》11卷和1628~1644年出版的《英国法总论》,开始赋予普通法以资本主义内容,为普通法转变为资产阶级法律奠定了基础。英国第一位普通法教授W.布莱克斯通(1723~1780)所著《英国法释义》4卷,对普通法作了全面的新解释。这些著作不论在教学或审判实践中,都被奉为圭臬。英国法律概况现代立法时期(19世纪末叶~)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对外继续实行新的扩张,立法也相应有所变化,从原来的自由主义立法进入所谓“社会化”立法,即适当干预私人的契约和商业自由,限制土地私有权的范围,控制罢工和劳资纠纷,以保护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这一时期,出现了大量适应经济需要的新立法,如票据法、海商法、海上保险法、公司法等。制定法的数量急剧增加。判例法作用相对有所降低,但绝对量因诉讼频繁而不断增多。法院系统初步简化,衡平法院不再自成体系,衡平法统归普通法法院适用。
18世纪末19世纪初著名法学家J.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代表工业资产阶级利益,对英国以至某些西方国家的法律有较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