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国家合同法的渊源有以下差异:
1. 大陆法系(法兰西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主要来源于法兰西法系,具有较为明确的法典化特点。
其渊源可追溯到古代罗马的民法传统,尤其是古代罗马的《民法典》(Corpus Iuris Civilis)。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传统成为了大陆法系国家制定合同法的基础。在法兰西法系国家,合同法主要受到民法典(Code civil)的规范,具有较为系统和详细的条文规定。
2.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主要来源于普通法传统,具有判例法的特点。普通法的渊源可追溯到英国中世纪时期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主要是通过法院案例发展而形成,判例法成为了解释和制定合同法的重要依据。综上所述,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源于法兰西法系的法典传统,注重对具体条文的规定;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则基于普通法的判例发展,注重对案例的解释和理解。这两种渊源的差异导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合同法在观念、解释方法和具体规则上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