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回国服务两年,如果不遵守需要偿还所有的资助费用并支付30%的违约金。
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要求公派出国的留学研究生学成后需要回国服务两年,如果不遵守需要偿还所有的资助费用并支付30%的违约金。国家对公派研究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公派研究生出国前应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纳出国留学保证金。《协议书》须经公证生效。公派研究生(在职人员除外)原则上应与推选单位签订意(定)向就业协议后派出。公派留学生提前取得学位回国视为提前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留学生留学期间改变国籍,视为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表现极为恶劣以及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不含)等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构成全部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