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兰曾在1215年颁发《大宪章》,维护教俗贵族的特权,规定没有经过协商,国王无权征税,逐渐确立了“王权有限”和“王在法下”的基本原则。
13世纪末,英格兰基本确立议会制度。
17世纪初,英国开始了斯图亚特王朝的统治。国王詹姆士一世来自苏格兰,狂热地推崇“君权神授”理论,渴望王权专断。詹姆士一世之后,查理一世继续推行君主专断政策,无视议会的权力。
1628年,议会查理一世关闭,议会和王权的矛盾激化。
1640年,议会重新召开,议员们不断抨击国王专权。英国资产阶级gm爆发1649年,查理一世被推上断头台。随后,英国宣布为共和国。然而,共和国的权力却落在了以克伦威尔为首的军队手中,议会有名无实。议会尊克伦威尔为护国主。克伦威尔独揽大权。革命废除了君主制,却没有终结个人专权的统治。
1660年,查理一世的儿子查理二世接受议会有条件的邀请,做了英国国王。英国恢复了君主制,但国王的权力受到了很大限制。查理二世的弟弟詹姆斯二世在查理二世死后成为新一任英国国王。詹姆士二世是个天主教徒,他在英国恢复天主教和专制制度,进行反攻倒算,激起了人民的反抗。
1688年,英国议会作出决定:废黜詹姆士二世,迎请他的女儿玛丽和女婿威廉入主英国,史称“光荣革命”。
1689年,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重申英国人“自古就有的权利”,如议会定期召开、享有讨论国事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征税权属于议会、国民可以自由请愿等。《权利法案》还规定,国王不经议会许可,不能随意废除法律,也不能停止法律的执行,不得征收捐税。威廉夫妇接受了《权利法案》和议会的要求。以《权利法案》为基础,英国确立了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地位,逐渐形成了君主立宪制。从此,分歧可以在议会中协商,避免了不必要的暴力和内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