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之一, 从1870 年颁布的《初等教育法》规定5-10 岁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开始,到至今规定5-16 岁的12 年义务教育政策为止,中间经历多次改革,以保障儿童青少年受教育的机会。
尤其是自1973 年《教育法案》颁布开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英格兰与威尔士的义务教育年限为12 年(5-16 岁),从此,英国开始进入12 年义务教育的新教育时代。时至今日,英国的教育发展及改革一直坚持义务教育优先的原则,在学制、课程设置、学业考核、师资培养、财政、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及法规越来越完善,也给我国的义务教育政策制定及调整带来很多启示。但英国作为一个联合王国,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地区在教育政策上也都有自己的地区特色。首先,在义务教育年限上,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的义务教育是5-16 岁,而北爱尔兰为4-16 岁。英国教育部规定英格兰地区学生16 周岁的暑期(6 月的最后一个周五)离校后至18 岁期间,需继续接受全日制教育(如在学院),或者开始做学徒工、培训生,或边工作/ 担任志愿者(每周20 小时以上) 边业余学习或培训,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地区则无此规定。其次,各地教育体制也有所不同:英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的小学分为几个关键阶段,并且各地区的关键阶段划分年级也有所不同;而苏格兰的小学则没有明显阶段划分。另外,各地区的考试测评机制也有所不同,在义务教育结束时,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的学生参加统一组织的普通中等教育证书考试(GCSE);苏格兰学生则参加苏格兰标准等级考试。本文主要关注的是以英格兰为代表的英国12 年义务教育政策。另外,英国承担义务教育的学校类型也多种多样。根据资金来源、运行体制、课程设置、选择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英国的学校主要有社区学校、教会学校、自由学校、特许学校、国家寄宿学校、信托学校、受津贴民办学校、私立学校、公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