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规定,文职人员,是指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
文职人员在军队和社会生活中,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文职人员待遇保障政策按照高于地方同类人员、具有比较优势的思路设计,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工资待遇。以现役军官为参照系,军队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工资制度。军队文职人员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试用期内,本科毕业生工资约7000+,硕士研究生工资约8000+,博士研究生工资约9000+。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根据学历及工作经历等情况正式确定工资档次,各学历层次待遇在试用期工资基础上均有较大提升空间。(二)住房保障。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政策;文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房租补贴参照现役军官政策确定的标准执行,符合规定条件且单位有规划空余房源的,可租住宿舍或公寓住房。(三)社会保险。文职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法,参加所在地社会保险。军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险。平时看病享受社保待遇,军队给予医疗补助;执行军事任务期间免费医疗。(四)福利抚恤。健康体检、子女入托等普惠性福利待遇,文职人员与现役军官同等享受。平时抚恤执行国家工作人员有关规定,参加军事任务伤亡的抚恤优待执行现役军人政策。日常管理(一)工作制度。军队文职人员应遵守用人单位的作息制度,并根据用人单位安排,参加业务或行政值班;工作中依隶属关系和行政职务,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同级关系,部属、下级服从首长、上级。(二)着装仪容。按照规定配套穿着文职人员服装、佩带标志服饰;在军队工作期间不得文身,着文职人员服装时,不得戴耳环、项链、手镯等饰物,不得浓妆艳抹。(三)军事训练。军队文职人员应根据岗位职责具备一定的军事素养,参加军事体能训练和考核。(四)因私出境。按照相关规定并报上级审批后办理因私出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