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前:(一)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二)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明确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五)明确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六)标明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指派注册执业人员对设计文件进行校审。校审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七)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 (八)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勘察、设计文件中明确的节点、事项和内容,提供现场指导,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问题的,设计单位应当应施工单位要求到现场进行处理;设计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签字确认,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的使用维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