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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停车场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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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基本要求1.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车停车场。

2.服务半径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米。

3. 停车场的建设, 要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

5. 2.2 机动车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2. 居住区配套停车位要求普通居住区按照三环路以内3辆/10户,三环路以外5辆/10户。公寓按照1辆/户别墅区按照2辆/户3. 机动车地下停车库设计要求(1)出入口车道坡度(2)机械式升降出入口最大负荷车位(3)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按照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并列停车位最小尺寸6米×2.5米,侧式停车位最小尺寸为6.5×2米。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为25平方米,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一般为30-35平方米,立体机械式停车设施,按照设计数量计算。

4.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应右转入车道。

2、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道坡道起止线50米以上。

3、50个停车位以内,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车位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车位,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

5. 大型体育设施和大型文娱设施的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车停车场应分组布置。

求停车场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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