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不同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物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则具有“非物质”性。
“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是两种文化遗产最本质的区别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非物质性,可称为非物质或无形遗产,这是存在的基本特征之一。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文化的物质载体,无论是不可移动的,还是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和文化财产,都是用一定的物质材料建造、创造、制作的,离开了物质材料,它们就不复存在。由其所具有的物质性,它们又是以一定的形态(形式、形状)生存于一定的环境中。
二、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存在的领域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于人类的精神领域中,即存在于人们的口头传说和表述中,存在于传统工艺技能操作实践中。而物质文化遗产则存在于人们的物质世界中,即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之中。前者是一种技能,后者则是一种物质的本身。
三、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不同文化遗产有什么样的特性就有什么样的保护方法,这是它们各自的特性决定的。物质文化的生命已经终止在一个历史点上,而且凝固在一个物质外壳之中,因此是按一个历史物的特征来保护。一般采取考古发掘,整理归档、收藏修复、展示利用等。将其既有的物质形态保存下来,使之永续存在。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活在生活中,存在于不同的介质之中,因此,是按一个现实物的特征来保护。一般采取传承、建立传承中心、建立传承人保障制度、教育等方法进行保护,并传承给下一代。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对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1.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2.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3.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梅花篆字)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