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的医保政策允许门诊费用报销。
根据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规定,门诊报销政策已经简化,提高了综合保障水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费用,只要达到起付标准,就可以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报销。目前没有500元的限额,且个人账户可以家庭共济,支付家庭成员在福建省全省的医疗费用。具体来说,成年居民的门诊起付标准为累计500元,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则不设起付线。在基层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使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的国家基本药物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也不设起付线。门诊费用的报销比例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和费用额度有所不同,例如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65%,二级医疗机构为55%,三级医疗机构为45%。对于1万元以下的费用,报销比例会进一步提高。此外,连续参保机制也考虑到了参保时间的长短,不同参保时间的参保人享受的报销比例会有所不同。门诊和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计为10万元。如果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还可以由大病保险给予报销,起付标准为3万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综上所述,厦门市的医保门诊费用是可以报销的,具体的报销比例和条件根据参保人员的类型和就医的医疗机构级别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