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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公社"和"社会"这对范畴在社会学史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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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滕尼斯来说,关于“公社”和“社会”及其性质的认识并不限于或停留在确定它们历史的对立,更重要的毋宁说是将两者概括为社会学上的认识形式和方法论工具。

在滕尼斯这里,发展史的观点和系统社会学的观点联系在一起。“公社”和“社会”作为对历史发展的理论总结,它对社会学的意义,更重要的是表现为这两个相关物出现在一切人类关系中。它们是所有社会生活的两种基本形式,也是进行社会学分析的基本概念。

(1)人类共同生活的两种表现形式滕尼斯以“公社”和“社会”两个概念表明人类共同生活的两种基本形式。在“公社”形式里,不管人们形式上怎样分隔,也总是相互联系的,母与子的关系便是一例。而在“社会”形式里,不管人们形式上怎样结合,也总是分离的,签订契约的双方便体现这种情况。在前者那里,人们的相互关系是建立在亲密的、不分你我的私人关系基础上;在后者那里,他们的联系则是建立在目的、利益及以此为条件的人们之间保持一定距离的基础上。前者基于生活的统一性原则;后者则基于自由与理智的思考。“公社”的主要形式有:(1)亲属:(2)邻里;(3)友谊。它们以血缘、感情和伦理团结为纽带。而体现“公社”生活的现实形式是:家庭、乡村以及凭借和睦感情、伦理和宗教而建立起来的城市。相反,“社会”的形式是诸如股份公司、大城市、民族国家以及整个市民经济社会和正在展开的工业社会,它们是基于常规(Konvention)、政策、公众舆论和特殊利益的联系。“公社”按其本质是有限的,凝结性程度高,呈密集型;“社会”按其本质是无限扩展的,聚结性程度低,呈复合型。在前者那里,整体的统一是有机的,在后者那里,整体的统一则是机械的。

(2)共同生活的意志类型在滕尼斯看来,“公社”和“社会”两种共同生活形式之所以不同,是因为把人们联系在一起的共同意志不一样。滕尼斯说:“在更狭窄及更严格意义上所谓的社会生活只能从共同愿望即从相互的肯定中推导出来。”滕尼斯将人们的共同意志分为本质意志(Wesenswille)和选择意志(Kürwille)两种,本质意志主要基于情感动机,指的是人们在传统的和自然的感情纽带基础上的一致性和相互融洽。选择意志则主要基于思想动机,指的是人们那种尽量排除感情因素的纯理智思维、个人的目的性打算及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考虑。滕尼斯将本质意志和选择意志同人的社会行动联系起来,加以比较分析,并采用了韦伯关于社会行动的理想类型的思想。在滕尼斯看来,行动是愿望的表达,“没有愿望也就没有行动。”这样,行动的概念便与意志、愿望的概念联系起来。在谈及本质意志与选择意志之区分时,滕尼斯从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上考察了这一问题。在本质意志中,目的和手段完全合而为一,自然地结合在一起,彼此之间没有区分。而在选择意志中,则有目的和从属于目的之手段的区别。也就是说,在选择意志中,人们反复地权衡利弊,而采取某种行动取决于是否有助于个人利益,表现为选择意志的思维特别关注手段对实现目的的有用性。至于说,手段这时是否令人满意、是否让人觉得习惯,都是无所谓的。这两种意志形式分别与“公社”和“社会”的类型相对应,“公社”导源于本质意志,而“社会”导源于选择意志。“公社”这样的有机统一体是本质意志的表达,个人意志植根于整体(公社)意志之中。“社会”这样的机械统一体是选择意志的表达,个人意志是出发点,社会产物都是由它建立起来的。从以上滕尼斯关于作为人类共同生活的“公社”和“社会”两种基本形式的讨论中,可以看出他的社会学体系具有浓厚的形式主义色彩,因而不能对所有丰富的社会现实作出全面的解释。

怎样看待"公社"和"社会"这对范畴在社会学史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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