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设计温度4.1.2.1 一般规定管道系统中每个管道组成件的设计温度应按操作中可能遇到的最苛刻的压力和温度组合工况的温度确定。
同一管道中的不同管道组成件的设计温度可以不同。
4. 1.2.2 设计温度的确定原则a) 介质温度小于 65℃ 时,无隔热层管道的管道组成件的设计温度与介质温度相同.但应考虑阳光辐射或其他可能导致介质温度升高的因素;介质温度大于或等于 65℃ 时,无隔热层管道的管道组成件的设计温度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1) 对于阀门、管子、翻边端部和焊接管件,取介质温度的 95%;2) 对于松套法兰以外的法兰,取介质温度的 90%;3) 对于松套法兰,取介质温度的 85%;4) 对于螺栓,取介质温度的 80%;5) 也可以取实测的平均壁温或根据传热计算得到的平均壁温。b) 外部隔热管道的设计温度一般取介质温度,但也可以取实测的平均壁温或根据传热计算得到的平均壁温,采用伴管或夹套结构的管道应考虑加热或冷却对设计温度的影响。c) 内部隔热管道的管道组成件,设计温度应按传热计苒或试验确定。
4. 1.2.3 最低工作温度和最高工作温度管道设计时还应考虑最低工作温度及最高工作温度对材料选用和 7.3.3 柔性分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