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行的规范和内容有以下几点:
1、根据《各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凡是在煤气管网范围内的新建居民小区和新建七层以上楼房必须使用管道煤气,管道燃气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2、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住宅小区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在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时,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和规划设计方案批复中应注有燃气管道配套的具体要求和审核;规划主管部门对综合管线平衡图和燃气设施用地进行规划审批。
4、燃气管道设计要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在主体工程送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时,应包括相应设计深度的燃气管道设计内容。
5、燃气调压装置的燃气管道安装工程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调压装置后的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是房屋建筑物的一个分项工程,必须依法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程招投标、施工报建、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6、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方可交付使用。
7、竣工验收资料中必须存放燃气工程验收文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