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1984年五月什么颁布民族区自治制,麻烦给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我国是多民族国家,有必要制定这样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