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的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医科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安徽医科大学,简称安医大;英文译名为Anhui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AHMU。第三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本科学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安徽医科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81号。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等综合素质,择优录取。第六条 成立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对普通高考的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统一领导。成立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指导组,负责具体录取工作。成立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监察组,负责监督普通高考的招生录取工作。第二章 招生计划第七条 安徽医科大学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等因素,拟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批。第三章 录取规则第八条 安徽医科大学录取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等素质,择优录取。第九条 安徽医科大学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所规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第十条 安徽医科大学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依次检索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在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予以专业服从调剂的,进行调剂录取;对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第十一条 安徽医科大学在安徽省按照相应批次投档并已录取的考生,不再进行退档和转录。第十二条 安徽医科大学在江苏省招生时,要求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达到选测科目等级要求(其中艺术类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第十三条 安徽医科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第十四条 安徽医科大学在部分省份设置少数民族预科班或少数民族预科班定向计划,录取时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择优录取。第十五条 安徽医科大学在部分省份设置地方农村专项计划,录取时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择优录取。第四章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第十六条 安徽医科大学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第五章 其他第十七条 安徽医科大学学费标准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0〕259号)文件执行。第十八条 安徽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等,具体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安徽医科大学联系方式: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