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人决策权的范围。
资产管理人必须首先评估其决策权的范围,以分析其是否拥有权力。与该评估相关的因素包括:相关监管协议和法律所允许的活动,以及这些活动是否属于结构性主体的相关活动;资产管理人主导相关活动时的自主权;结构性主体设立的目的和设计;结构性主体所面临的风险及转嫁到其他参与方的风险;资产管理人在设计结构性主体过程中的参与程度。主导相关活动的决策权范围越广,越能表明资产管理人拥有权力,但并不意味着资产管理 人一定是委托人。其他方所持有的权利。这可能会限制资产管理人主导结构性主体开展相关活动的权力。这些限制可能表明资产管理人是代表他方行使有关权利,而非代表他自己。IFRS10提及了3种其他方所拥有的权利:单方罢免权、多方罢免权、董事会所拥有的权利。当单独一方持有实质性解雇权并能无理由地罢免资产管理人时,单凭这一点就足以得出该资产管理人属于代理人的结论。IFRS10的示例14C中的资产管理人在薪酬水平和直接投资比例上同示例14B一样,其被判定为代理人(示例14B中的资产管理人被判定为委托人),就是因为其他投资者能在每年一次的独立董事会中主动地决定是否续聘该资产管理人。此外,可能相关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修改投资委托协议的权利、赎回投资份额的权利、强制清算结构性主体的权利。资产管理人因提供管理服务而获得的薪酬水平。资产管理人通过提供管理服务而获得管理报酬,通常由按净资产价值或所管理资产总额的比率而收取的若干固定项目费用和依业绩表现而浮动的浮动报酬两部分组成。相对于结构性主体的全部回报,资产管理人薪酬的金额和可变动性越大,越有可能是委托人。就薪酬而言,在确定资产 管理人担当委托人还是代理人时,应考虑以下2项条件:
一是薪酬与所提供的服务相称;
二是薪酬协议仅包括在公平交易基础上商定的针对类似服务和技能水平的安排中的常见条款、条件或金额。除非满足这些条件,否则资产管理人不可能是代理人;但仅满足这些条件并不足以得出资产管理人是代理人的结论。任何其他安排所带来的面临可变动报酬的风险敞口。除薪酬外,资产管理人可能在结构性主体中还拥有其他利益,例如直接投资、为其他投资者提供担保等。资产管理人应该结合其薪酬与拥有的其他利益一起考虑其经济利益的量级和可变动性。量级和可变动性越大,越能说明资产管理人拥有控制。面临风险敞口的可变动性应该与结构性主体相应期间整体回报的可变动性做比较。虽然主要以预计回报为基础,但也应当考虑资产管理人所面临的可变动报酬的最大敞口。此外,还应考虑资产管理人面临报酬的风险敞口是否与其他投资者不同以及是否可能影响其行动。需要强调的是,在评估控制时应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并作出综合性的判断。考虑上述4项因素时,应当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情况,赋予各个因素不同的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