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门类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共同制定,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
2011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颁布修订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规定我国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13个学科门类。学科门类适用于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博硕士研究生教育学科门类下设的“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分别对应本科教育学科/专业门类下设的“专业类”、“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