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拟定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制定有关的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三)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或审批全国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四)指导大型博物馆的建设及博物馆间的协作、交流。(五)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六)研究制定文物流通的管理方法;审批文物出口鉴定机构的设立和撤销。(七)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各项经费使用情况。(八)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九)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十)承办国务院和文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